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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忠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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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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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如何返还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不成立或被认定无效/被依法撤销后,都应当返还财产。
司法实践中,对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请求权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即财产返还请求权是物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还是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物权性质的返还原物,不论是司法界还是学术界都站主导地位。因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乃至合同不成立,基于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也丧失基础,自然产生物权回转的效果,转让人享有的必定是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在返还原物已成为不可能或没有必要返还原物的情况下,返还原物请求权才转变为不当得利请求权。
区分或者确认财产返还的性质,目的在于如何依法实现返还原物请求权。如在返还原物义务人破产情况下,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基于物权,那么请求人的请求权就优于其他一般债权人而优先受偿。如果合同无效,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基于债权性质的返还不当得利,请求人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平等受偿。另外,在待返还财产被执行时,请求人有权以此抗辩一般债权人。
《合同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待返还财产存在增值或贬值的情况,如何返还才能实现公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是这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所关注的焦点。如甲以50万元价格从乙处购买了一套住房,后被征收补偿所得100万元。现甲乙的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如果简单的进行双方返还,甲将房子返还给乙,乙将价款返还给甲,则乙获利100万元,而甲仅获得50万元。如果乙明知道房子要被征收从而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此返还的结果就会使不诚信的人从不诚信的行为中获利,为避免这种与法相悖的结果出现,全国民商审判会议纪要规定,在财产增值或贬值情况下,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添附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贬值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分担损失。据此,所谓考虑市场因素进行合理分配,目的就是在待返还原物增值时,还要考虑各自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以及是否有从合同无效中获益的因素。对试图利用合同无效制度获益的一方,可以考虑少分甚至不分。另外,如果待返还的财产增值或贬值是因为占有人的添附所致,也要按相同规则来分摊损失。另外,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转让人能否基于生效文书有关判令被执行人返还标的物的判决对抗一般债权人。全国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124条规定,即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生效判决认定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无效,进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此时案外人享有的是物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可以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但是,在双务合同无效情况下,案外人未返还价款,如果允许其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将会使申请执行人执行不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又执行不到本应返还给被执行人的价款,显然有失公允。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在案外人已经返还价款情况下,才能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反之案外人为返还的,不能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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