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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印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公益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大学生村官法律培训部特聘讲师、北京市... 详细>>
律师姓名:王忠印律师
手机号码:18910843007
执业证号:11101199610233587
执业机构: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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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合同法》没有规定。最高院有关民事案由的规定也没有‘确认合同不成立’纠纷。实践中区分合同不成立于合同无效的主要意义在于:如何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则根据《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合同效力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是如果合同不成立,表明合同并非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第二,合同无效解决不了合同不成立的法律问题。如甲伪造乙的签名,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乙在某公司的股票转让给丙。此时,乙与丙之间的合同形式上分析符合合同成立要件,但是实际是无法证明是乙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属于不成立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应当是合同主体合法),因为在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中,不存在伪造他人签名无效制度,所以认定合同无效有法律上的困难。三·《公司法》22条规定,股东会议董事会会议决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了决议五种不成立的具体事由。虽然合同无效和不成立有本质区别,但实践中也有很多相同之处。
鉴于在合同不成立情况,也可能存在当事人基于不成立的合同进行给付的情形,存在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的等问题,于合同无效·被撤销并无实质区别,应当适用《合同法》58条有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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