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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忠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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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不该发生的诉讼
时间:2010-01-29 20:03:08 作者:王忠印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本不该发生的诉讼
随着经济速度的持续增长,推进了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城市周边的‘村屯’如何改造、如何快速融入城市化,矛盾日益凸显。‘城中村改造’这一‘行政’用语也在各地盛行。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依法治国’以不是一种简单的思想意识形态,而是人人都愿意遵守的一种社会现实。其中也包括我们各级政府机关,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由于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推进,平等民事主题之间、甚至当地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因财产利益引发的矛盾日渐冲突,由于得不到合理解决,是近几年发生上访案件主要诱因之一。为此,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我们各级政府切实做好基层工作,防止恶性上访事件发生。其目的不是压制群众因‘个人或群体利益冲突而导致’的上访案件发生。而是引导消化内部矛盾,特别是群众与政府间的矛盾。在多数上访案件中,大部分是因行政机关办事不透明,或者没有解开群众中的心结而引起的。
笔者在办理某‘城中村’改造项目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2007年8月22日,某村委会给该集体成员下发了‘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的实施细则’。由于该细则相关内容不尽合理,甚至有严重违法性。比如,祖籍在本村即使拆迁前因工作而已将户口迁出的也同样享有安置、拆迁补偿利益;而在本村出生的儿童即便户口就在本村,也无法享受到任何补偿。还有在城中村改造中,该村出让了部分耕地作为商业开发用地(法律绝对禁止),可是土地出让费的分配仍然没有做到‘集体共同成员共同共有’,只是部分集体成员获得了利益。
为了维护个人利益不受侵害,该村部分成员委托了笔者承办此案。
为了慎重办理容易引发群体上访案件的法律事务,代理中笔者与该村部分集体成员,就案件实质性问题进行了多次交谈。得知:土地的出让或征用、小区的规划、项目的许可等等是否合法,是集体成员最为关心的法律问题。所以,查清、核实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文件是否合法,成了律师首要任务。可是,笔者在查证、调阅相关批准文件时,当地有关部门不是相互推诿就是无理拒绝,或者直言说律师无权调取国家‘秘密’文件,律师调查、取证权一度受到剥夺。
什么是政府信息,什么是国家秘密,国家相关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不知一些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是不懂法还是故意违法,一个专业法律人员都不能奈何他们的专权,何况普通百姓。
为了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党中央、国务院2000年就作出决定:县级以下政府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特别是那些涉及到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等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必须公开。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进一步重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由此可见,笔者要查证的内容其实应当是依法进行政务公开的信息。就是这样一个政府公开的信息,一个执业律师尚且无法获取,普通百姓要想得到,除选择走上访道路外,还有其他方法吗?
律师的工作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遇有矛盾激化的群体事件,律师首先要做的就是如何‘平解’当事人情绪,如何对当事人加以劝导。可是遇到政府官员有法不依,甚至是直接违法,律师只有采取诉讼外,无法对上访群众加以阻却。
一个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一个造福当地人民利益的政策,为什么不能公开呢?权力来源于人民,再将权力还原于人民,让人民群众明明白白的了解政府的行政行为,有什么为难的呢?农民只想知道政府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个人利益,查阅(应当是政府公示)政府文件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它是一种法律公示权,非要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才能解决吗?
一个应当公示的政府信息,却因不公开而引发诉讼,不是一个本不该发生的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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